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
一、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
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5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为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0元,省财政57元,县财政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0元。年底基本完成参合费收缴工作,个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参合费收缴可延续到2月底;超过收费截止日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交齐自交部分和各级财政配套部分共计50元后,可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成两块。参合人员缴纳的0元之中的24元构成家庭账户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参合人员缴纳的元构成住院统筹账户基金。
二、补偿管理
(一)住院补偿
、住院补偿设置
()住院起付线
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
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
()住院补偿封顶线
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实行住院最低补偿额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农民最低补偿额乡镇级定点医疗医院为0元,县级为40元,县外为50元,如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次最低补偿额待遇。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正常分娩。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200元、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400元。
(2)剖宫产。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以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县(及县以上)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20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阴道手术助产。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阴道手术助产补助00元、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400元。
(4)双胎新农合增加补助50元。
、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新农合县级经办机构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县农医中心与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二)门诊大病补偿
将以下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慢性肾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000元。将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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