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农村卫生服务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9-11-19 10:28 作者:李医生 点击:次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农村卫生服务工作有关材料的函》(鲁卫农卫函[2009]号)要求,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将200年以来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总结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内容
㈠乡镇卫生院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开展情况。
2.县、乡、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开展情况。
.乡镇卫生院上划情况。
4.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情况,包括分配激励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和用人机制改革(包括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方式)等。
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数据。
二、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数据准确,主题突出,能客观反映《决定》下发以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控制在200字以内。请于2009年月2日前将本市材料以电子邮件报送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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